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11,虎小,140,2022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14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王裕信
被 告 廖偉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