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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虎簡字第134號
原 告 陳存鑫
被 告 張游金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三日以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雲虎尾字第○○○五四五號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伍拾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
本件原告(原名陳合用,已更名為陳存鑫)主張其前於民國75年2月3日,持其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以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雲虎尾字第000545號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因原告清償完畢而不存在等語,惟系爭土地現仍存有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至27頁),足見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之存否已不明確,如不訴請確認,將致原告法律上地位有所不明,並使系爭土地之所有權能完整性處於不安之狀態,且此不安狀態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堪認原告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得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於75年2月3日以共有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被告,但被告前以系爭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由本院以83年度民執字(「民」字應為贅載)第1252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原告已於84年4月6日以106萬元清償該筆債務完畢,是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不存在,原告得訴請確認。
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不存在,原告亦得訴請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上開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本院83年度執字第1252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筆錄、本院發還訴訟案款領款收據、本院民事強制執行案款收據(見本院卷第29至37頁)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原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確認無訛(見本院卷第45頁);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
所有權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307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分別定有明文。
抵押權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67號判決意旨參照)。
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因原告清償而消滅,原告訴請確認該債權不存在,自屬有據;
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消滅,系爭抵押權亦應隨同消滅,而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仍存在於系爭土地上,顯對原告之土地所有權有妨害,是原告本於土地所有人之地位,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亦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惟確認判決本質上並無執行力可言,而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之規定,於判決確定時,視為被告已為該意思表示,則原告將來如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時並不生執行困難之情形,性質上不適於為假執行之宣告,故本件自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問題,一併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應有部分 設定權利範圍 1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1920分之25 1920分之25 2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1920分之25 1920分之25 3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1920分之25 1920分之25 4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2816分之55 2816分之55 5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 487分之16 487分之16 6 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 1183分之113 1183分之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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