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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虎簡字第207號
原 告 張凱雄
被 告 新昇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英
訴訟代理人 林新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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