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13,虎小,106,202408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10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陳永祺 
被      告  陳旻汝即簡暟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72元,及其中新臺幣2,426元自民國11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