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13,虎小,59,2024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5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被 告 王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362元,及其中新臺幣26,258元自民國103年5月2日起、其中新臺幣12,104元自民國104年11月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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