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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劉勝笛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113年度虎簡調字第23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提出法務部○○○○○○○之受刑人在監證明書、勞作金分戶卡等以為釋明,又聲請人否認相對人之債權存在,尚待相對人提出相關債權證明,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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