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113,虎簡,111,202409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111號
原      告  廖宜倫 
訴訟代理人  楊若蓓 
被      告  葉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判決日期一欄「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之
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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