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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13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吳靜好即吳山金即吳進福之繼承人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04,562元(含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2年12月4日之利息),應繳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9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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