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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63號
原 告 鍾冠仟
訴訟代理人 陳柏達律師
被 告 吳澤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3,095元(票面金額48萬元+計至起訴前一日利息73,0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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