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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穎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曉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112年度虎簡字第28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是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虎簡字第280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29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狀僅載明聲請案號、聲請人資料及請求調閱上開庭期之開庭錄音檔光碟,並未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部分陳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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