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民事-HUEV,95,虎小,164,200606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虎小字第16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捌拾元,及其中壹萬肆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肆計算之利息,暨萬分之零點肆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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