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ILDA,102,交,53,201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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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53號
原 告 久久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啟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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