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陳銘賀
被 告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呂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亞芸
謝詒茹
卓憲弘
上列被告因地價稅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102年9月17日上午10時5分於本院第4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