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ILDA,103,全,1,2014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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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月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6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聲請人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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