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ILDA,105,交,36,2016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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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3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簡明俊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陳玉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3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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