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ILDA,105,停,2,2016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2號
聲 請 人 鄭騰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
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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