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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煌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松
曾盈慈
被 告 魏從雄
上列原告因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且未檢附訴狀繕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並提出訴狀繕本1份。
逾期不補繳、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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