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ILDA,105,簡,24,20161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4號
原 告 雷稻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因地價稅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或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千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載列被告代表人之姓名,且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附具訴願決定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