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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續收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何榮村
代 理 人 林重光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YUADYAN NAT(泰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UADYAN NAT續予收容。
理 由
一、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又按行政法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收容人因連續曠職3日居留原因消失,遭廢止居留許可,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6月2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另受收容人涉及刑案,聲請人亦函文司法機關預定105年6月20日後辦理遣送,又受收容人雖關於機票及裁罰款項已經足夠,然非續予收容顯難執行驅逐出國處分,又其無固定住居所,逾期居留遭查獲,顯證其不願自行返國之事實,不適為替代處分,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等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暫予收容處分書、內政部移民署驅逐出國處分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調查筆錄、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僑)-明細內容、外國人居停留查詢資料、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宗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之居住證明、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移署北宜所樺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受收容人財物代管發還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收容替代處分書等影本各一份為證。
三、經查,本院於105年6月14日依法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陳述在案,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收容人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可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得不予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
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馬竹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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