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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93號
原 告 楊斯凱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北監宜
裁字第43-Q0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元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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