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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陸軍東引地區指揮部
法定代表人 廖建興
訴訟代理人 陳建衛
伍漢強
楊曜綸
上列原告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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