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ILDA,106,簡,12,2017110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陸軍東引地區指揮部
法定代表人 廖建興
訴訟代理人 林映汝
楊曜綸
郭柏旻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宗綸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0月3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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