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升峰企業社即江麗珠
上列原告因政府採購法追繳押標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或補正者,或補繳或補正未完全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補繳之。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附具訴願決定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
三、再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而原告起訴並未提出訴願決定書繕本,致有程序上之欠缺,亦應予以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