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ILDA,106,續收,1472,201706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續收字第1472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何榮村
代 理 人 林家平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DADULLA PETRONILO JR DUCAY(菲律賓國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ADULLA PETRONILO JR DUCAY續予收容。

理 由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5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

又行政法院認續予收容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續予收容之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即受收容人DADULLA PETRONILO JR DUCAY因逾期居留遭查獲,顯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且無相關旅行文件無法依規定執行,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第1、2款情形,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6月1日起暫予收容,並於同日為強制驅逐出國之處分。

又受收容人在臺無固定住居所,逾期居留遭查獲,顯證不願自行返國之事實,無法為替代處分,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

爰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等語,並提出內政部移民署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暫予收容處分書、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縣專勤隊違法外來人口複訊簡表、北部地區巡防局宜蘭機動查緝隊調查筆錄、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外國人居停留查詢、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護照催討流向管制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所收容對象財物代管發還紀錄表影本各1份為證。

三、本院於106年6月13日依法以視訊方式訊問受收容人,且由內政部移民署人員以視訊陳述,並審閱相關證據資料後,認受收容人之收容原因仍然存在,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2項可為收容替代處分之情形,復無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得不予收容情形,乃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

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

四、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