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ILDA,107,交,23,2018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23號
原 告 林志弘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且原告所提起訴狀內,未載明被告機關及代表人、亦未有訴之聲明之記載,且未檢附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例如裁決書),且亦未附繕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繳及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含證明或釋明文件)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