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程序事項: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年6月26日北監宜裁字
- 二、事實概要:原告李朋翰駕駛P6X-663號普通重型機車,於10
- 三、原告主張:
- 四、被告則以:
- (一)本案經原舉發單位查復略以:1、警羅交字第107001111
- (二)經檢視舉發機關所附之採證光碟影像(以下時間皆為畫面
-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確有於上揭時、地有「酒後駕車拒絕
- 五、本院之判斷:
- (一)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9萬
- (二)查原告於107年4月24日凌晨1時4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
- (三)綜上所述,原告確有駕駛系爭車輛於上揭時、地拒絕接受
-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 七、本件係原告敗訴之判決,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及證人日費562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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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41號
原 告 李朋翰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王在莒
訴訟代理人 廖佳鈴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07年6月26日北監宜裁字第43-Q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陸拾貳元由原告負擔。
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伍佰陸拾貳元。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年6月26日北監宜裁字第43-Q00000000號裁決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另自駕駛執照吊(註)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李朋翰駕駛P6X-663號普通重型機車,於107年4月24日1時48分許在宜蘭縣羅東鎮純精路一段與成功街口處,因安全帽帶未扣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執勤人員攔檢,發覺原告酒味濃厚,爰當場要求配合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原告拒絕接受酒測,在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後,依違反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舉發「酒後駕車拒絕接受酒測」之宜警交字第Q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告不服舉發,嗣原告於舉發通知單上所載之應到案日期前向被告提出陳述意見,經被告函覆後仍有不服,原告遂申請製開裁決書,經被告認原告之違規屬實,被告即以原告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4條、第65條、第67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於107年6月26日北監宜裁字第43-Q00000000號裁決裁處原告罰鍰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另自駕駛執照吊(註)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下稱原處分)。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原告於107年4月24日1時0分左右,駕駛P6X-663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純精路到達羅東文化工場,並下車等待友人,所駕駛機車停放於純精路一段,成功街口路旁空位,約30分鐘後,從文化工場步行走回機車停放處,等待友人時,巡邏員警告知原告安全帽未扣,並要求原告接受酒測,而原告表明「原告當下是機車停放於路邊空地,等待友人,並非在駕駛車輛中」,並當場要求巡邏員警提供其身上配戴之監視器畫面加以檢視,如原告有騎乘機車之行為,願立刻配合酒測,由此可知,原告當下並非拒絕接受酒測甚明。
因此,被告如要舉發原告有拒測之違規行為,首先應舉證證明原告有騎乘機車之事實,否則其裁罰處分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撤銷。
從而,原處分顯有違誤等語,並聲明: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以:
(一)本案經原舉發單位查復略以:1、警羅交字第1070011119號函:查普通重型機車(P6X-663號)駕駛人,於107年4月24日1時48分,行經宜蘭縣羅東鎮純精路一段成功街路口,沿純精路一段由南向北往南門路方向行駛,因安全帽帶未扣,為本分局執勤員警發現當場攔查,經查該駕駛人酒味濃厚,提供飲水漱口後仍拒絕接受酒測,經告知拒絕接受酒精檢測相關法律效果後,依法舉發,違規事實明確。
2、警羅交字第1070013137號函:本案駕駛人於機車發動,前後燈亮起,以腳移動後退,再以右手轉動油門前進,看見警方到場才停車,於佐證影像中可見駕駛行為明確。
3、警羅交字第1070019125號函:本案經詢羅東文化工廠園區,稱監視器已遭覆寫,無法提供。
(二)經檢視舉發機關所附之採證光碟影像(以下時間皆為畫面時間):1、行車影像:1:40:50~1:41:04員警巡邏至本案違規路口(羅東鎮純精路一段成功街路口),原告於機車待轉區線內發動機車(燈亮),先以腳後退,再騎機車前進,遇員警後停車。
2、拒絕配合實施檢測部分:檢視採證影像(FILE0110),舉發員警多次要求原告受測,原告表示其未騎乘機車(未離開待轉區線內)、未看見錄影畫面而拒絕酒測(01:54:20)。
員警在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01:44:56、01:48:35、01:50:03、01:53:14罰九萬、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依法製單舉發。
3、綜觀前述影像,原告所稱「人坐在機車上,機車係呈停放狀態,兩腳著地,機車腳架放下來,機車亦未發動」,顯與事實不符。
員警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規定程序辦理後,舉發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並無違誤。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確有於上揭時、地有「酒後駕車拒絕警方實施酒測」之違規行為,又舉發員警就取採證過程皆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規定,本案之舉發及裁決並無違誤。
本件原告之訴應為無理由,並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2條規定參照)。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並參照刑法第185條之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之規定),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
再按「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意旨,針對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規定,及明定受檢人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
(二)查原告於107年4月24日凌晨1時4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行經宜蘭縣羅東鎮純精路1段與成功街口時,因安全帽帶未扣,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員警攔檢,發覺原告有酒味,遂當場要求配合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原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事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裁決書(即原處分)、送達證書、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函文附卷可稽,自堪認屬實。
而原告雖否認其有在道路上駕駛之行為並以上開情詞為辯,然經證人即員警陳文錦於本院證稱:「我巡察到純精路一段與成功街口看到待轉區有一輛機車要往前騎,就是從待轉格往純精路一段跟南門路口的方向騎,發現他的安全帽的帽帶沒有扣上,所以我就將他攔停,結果盤查身分時,發現駕駛身上有酒味,我就請他酒測,但他拒絕酒測,我有告知酒測的義務及拒絕酒測的效果。
(問:原告機車停在待轉區時機車有無發動?)有。
(問:當時原告是坐在機車上嗎?)有坐在機車上。」
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67頁筆錄),故依證人所述,顯見原告當時確實騎乘機車於待轉區上,則原告辯稱並未行駛於道路云云,自屬無據。
再經本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之結果:「一、畫面顯示警方秘錄器的行車畫面,於01:40許警員到達系爭路口,原告騎乘系爭機車在待轉區上雙腳著地,雙手扶著機車握把,警方靠近後將機車停放旁邊,並下車詢問原告,原告才從機車上下來。
A(警員):你這車停很久了,是都在裡面(機車代轉區)唷?證件看一下。
李(指原告):我住前面而已。
B(警員):不然你身份證報一下。
李:Z000000000。
A:你叫什麼名字?李:李朋翰。
A:你是在裡面做什麼?抓寶唷?李:蛤?沒有啦,就朋友來這邊吃個東西啊!B:車登記誰的名字?車子?李:李木田。
B:你是?(停頓)喝多少?李:蛤?B:有喝酒是不是?李:沒有喝,全家買個東西吃而已。
B:沒有喝唷?A:聞到酒味。
李:酒味?沒有啦,我住這裡…喝酒要去那邊喝了啊(手指羅東農會方向)B:喔..很重耶,你的酒味,你到底喝多少?李:沒有啦!A:嘿啊,有聞到酒味咧!B:什麼時候喝的?李:蛤?B:什麼時候喝的?李:(打開機車蓋)給你們看啊,裡面也沒有啤酒罐啊!B:我…我看這個幹嘛?A:聞到酒味。
B:什麼時候喝的?李:就跟我說的那個吃東西而已啦!B:喔…好吧,那就做一下酒測啦喔!李:蛤?B:對啊,因為…酒味真的太濃了啦!李:麥啦!A:你是到底喝多少?李:就…坐這買個東西吃,阿。
B:嗯。
李:要喝就去那裡喝了。
B:嗯。
A:那怎麼會聞到酒味?李:阿…有,也是喝一點而已啊。
A:喝多少?李:給你們看嘛,一罐而已。
B:喔…百威喔,鋁罐啦喔?330(ML)那一種。
李:沒有啦!在這裡沒會喝啦!不會喝這個啦!A:是喔,不然測看如何好嗎?測看一下!李:麥測啦!B:你什麼時候喝完的?李:就剛剛喝完要回去啊!B:不然我拿水給你好不好?李:蛤?B:漱口啦讓你漱口啦喔!A:水給你喝一下。
李:阿不然我摩托車放這裡我走回去,我家住前面而已。
A:你那住址我們也有嘛!好吧?對啊,那這樣有喝不然…B:沒關係,水給你喝,給你喝一下啦。
李:不啦,你…A:有味道啊,有味道。
李:我知道有味道,阿…酒後不開車我也知道,阿我就走路回去。
A:好,不然你就走。
B:好,來啊,先漱口先漱口。
李:不用啦,因為…那這樣我走路回去就好。
A:沒有啦,要給你酒測啦!B:嘿啊,我們現在要做酒測啊!李:阿不過我我…你又沒說,我騎摩托車啊,阿你給我攔下來,我就是走路回去就好了啊!A:沒有啦,水給你喝一下啦,水給你喝一下啦!B:來,先漱口先漱口,喔,等一下要做酒測了!(原告開始喝水)A:一罐還好。
B:不用喔?李:不要啦,我把機車放在這裡就好。
B:你要直接測了嗎?李:嗯,沒有啊,機車就放這邊就好了啊。
B:放這…(停頓)測完你再決定要不要放這邊啦,做完酒測你再決定要不要放啦!李:我直接放這我不用決定啊,對吧,我直接放這就好。
A:試啊!李:我走路回去,我就住前面,我住在光明路啦,我不會和你酒測啦!A:你有沒有要測啦?來來…李:我住在光明路。
B:來來!李:我打電話叫人來載我。
B:先做酒測啦喔!李:我沒必…我(頓一下),我不用一定要配合做酒測!B:所以你要拒絕做酒測就對了啦?李:不是啊,因為我…。
B:那我跟你說拒絕酒測的權利喔,第一個罰九萬,第二移至保管車輛,第三吊銷駕照三年內不得考領,第四個要上交通講習。
李:阿拒絕酒測我今天又沒有騎,我今天摩托車放這裡,我可以走路回去,我沒有要發動騎。
B:哈囉…哈囉…。
A:發動騎…。
李:我有騎出去路嗎?這是停車格耶!B:這不叫停車區,這是待轉格。
A:這也是道路啊!B:嘿啊,這待轉格一樣是道路的範圍啊!李:沒啦…你沒必要…對啊!B:阿我們…。
A:你有要測嗎?李:蛤?請問有真的一定要這樣嗎?A:嘿啊,你有喝…。
B:沒有啊,不一定超過,剛剛也讓你漱口。
李:我知道不一定會超過,但是,因為我…(停頓)B:嘿…。
李:我沒有去遇過說你們會酒測,所以我也不知道會過還是不會過,阿那不幸我沒過我不是很麻煩?阿那如果這樣我摩托車。
A:事實是你幾罐嘛!B:你就是看體質…看體質。
李:阿就翻開來給你們看就一罐而已啊!A:嘿啊,一罐,一罐還好啊,對吧?李:還好?我就沒有測過我哪知道還好,因為我現在是很清醒,對啊!B:嗯。
A:問題喝酒…。
李:喝酒我也知道不能,不能開車不能騎車。
B:嗯嗯。
李:對啊,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我就不騎了,因為,我不是說我酒喝完還騎去路中央被你們攔下來。
B:待轉格也是道路啊!A:來,你有沒有要測啦?李:沒有必要這樣啦,我就走路回去就好了啦!A:沒啦,你現在有喝酒!李:對啊,所以我走路回去啊!B:我說…李:我也可以說我今天來到這裡我朋友揪喔,對吧?B:做完酒測你再決定,看你是要走路還是搭車?李:不,我剛好有朋友在這邊揪,剛好我有朋友在這邊約。
A:你可以講沒有關係。
李:對啊,因為我剛好在這邊遇到朋友。
A:我們就是看到發動在騎,我們就是有看到。
李:有發動在騎?A:嗯。
李:你有看到?B:有啊,我們有看到啊!李:喔,阿有錄影嗎?B:(員警手碰隨身錄影器)阿這個不是就錄影?李:喔,好啊,那可以先給我看一下嗎?如果確定的話…。
B:不用啊,我先做完酒測啊!李:沒啦,沒這樣啦,先做完酒測,你要是這樣…。
B:阿程序本來就是做完酒測啊。
李:喝完酒大家來酒測大家也中。
之後才說…之後才說…之後才說大家才再說他們有騎車還是開車喔!B:錄影,什麼都要錄影!李:對啊,當然是,所以我有權利先看一下錄影畫面吧!B:沒有,你沒有權利啊,你沒有權利啊!李:那這樣我就要回去了。
A:沒有啦,那你有沒有要測啦?李:沒有啊,你你…要先給我看吧?要給我看是不是有那個事證說我有騎摩托車吧?A:你可以去去去申訴啦!李:嗯嗯嗯。
B:申訴你就可以看的到了!李:喔,好啊!A:沒關係,要測嗎?李:沒啦,我就跟你說…。
A:拒測要罰9萬元!李:拒測?阿不過你要…你…你要先看我是不是有騎摩托車在路上被你們攔下來啊!B:警方目視所及就是可以將你攔查了,你就是有駕駛的行為啊!李:駕駛行為?我今天就是走到這條路都還沒走耶!B:你到這裡(待轉區)就是道路了。
李:阿我原本車就停這邊啊!B:阿一樣你也發動在騎乘了啊!李:阿所以我問你如果確定…B:安全帽,安全帽帽帶也沒有扣,對不對?李:我帽帶有扣喔!B:好啦,這邊都有錄啦!李:對啊,所以,所以我的意思是說那你先給我看!B:沒有沒有!李:確定有騎的話,我來做酒測,代表我有騎機車這個動作嘛,對嘛,阿如果沒有的話,我就走路回去,我知道我現在…。
B:一攔你就跟你說機車先熄火!李:嗯。
B:對不對?A:你要不要測?李:我就走路回去,如果你們要開拒測,我也沒辦法。
B:沒有啊,我是跟你講拒測罰則啊!李:我知道啊,你們硬要開,你們現在,沒有啊,不是跟我講…B: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
李:嘿啊嘿啊,你現在就繼續…B:當場移至車輛還要上道路講習。
李:你就現在繼續講我就只不過是我是清醒的我沒有喝半滴酒來這邊遇到朋友,阿喝了一瓶啤酒,阿你們說要做酒測,我自己知道說喝了酒不能開車…。
B:你還沒講完,你喝了一瓶啤酒之後,然後準備你就是已經發動機車了然後已經在騎乘在道路上了喔!李:道路?沒有啊,我還沒騎出去啊!B:這什麼?待轉格啦,好不好?李:啥?這是待轉格喔?B:大大的字,待轉格啦喔,大大的字!李:沒關係啦,那我就走路回去,那你們要測,我再來去申訴就好了。
B:好好好。
李:阿你咧,沒有啊,你拒測要先給我看我是不是真的是…。
B:好啦,你去申訴就看的到影片了啊!李:是不是在路邊被攔下來的。
A:你要拒測了喔?沒有,我跟你講拒測…。
李:因為你,因為,不是啊,你們還沒有給我看到畫面啊!A:沒有啦,哪有每一個都要求要看畫面。
B:每一個都要求要現場看畫面我們怎麼執法?李:畫面看有這麼難嗎?你這個不是可以馬上回播嗎?A:沒有,這不行啊!B:這不行啊,對啊!李:沒辦法,那這樣我就走路回家!A:阿就跟你說拒測要罰9萬塊。
李:因為我…。
B:我們一直要跟你講權利,你一直要跟我們打斷!李:我都聽你們說。
B:好好,那我們跟你講罰則,拒測的罰則!A:就罰9萬塊,車輛要移至保管,駕照吊銷三年不能考領,不能考領喔,還有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這是拒測的罰則。
李:對啊,因為我剛才就跟你們說我住附近而已,阿你們硬要這樣。
A:嗯,前面那光明路也一段路耶!李:沒有,這…阿你…你馬,大家馬通融一下,對吧,阿來到這裡,如果我今天喝,假如是路上被你們攔到…A:阿這就算路,我就跟你說阿這就算路,你有看待轉區你看(停頓),好啦,你有沒有要測啦?李:就通融一下啦!A:不是說一瓶而已?李:就真的是一瓶,阿,重點是我沒有測過啊,因為我知道我自己的…我…我不知道我酒量一瓶是會超過還是不會超過啊。
B:那你平常有喝酒的習慣嗎?搞不好代謝很快啊!李:就是沒有啊,你想剛剛你們查我有前科嗎?對吧?B:跟那個,跟那個又沒有關係。
李:一樣啊,我沒有做過酒測,我沒有做過酒測我怎麼知道會不會過?那如果我因為這樣沒有過我不是多餘的,因為我自己現在…。
A:看你啊!李:我就清醒的啊!A:對啊,剛剛跟你講拒測的…。
B:阿數值沒超過結果你拒測?A:對啊!B:阿不是罰更…。
A:不划算。
B:罰更重?(停頓)看你自己決定啦!李:我是喝一罐而已啦,看你們通融一下。
B:我們通融就是讓你漱口。
A:要嗎?你要測嗎?你自己考慮清楚。
李:不用了,因為那這樣你們也不給我看錄影畫面啊,然後,對啊,因為我是真的還沒騎出去你要說你要…。
A:阿這就屬於道路啊,我們看到你就是發動,發動中,停在上面,這個是道路,待轉區,這是待轉區,這不是停車格。
李:因為我是車頭向這邊,阿我,如果今天是在路邊慢車道被攔下來,我一定配合做酒測,對啊!B:嗯嗯。」
,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背面-71頁背面),故依勘驗內容,更可知原告當時確係騎乘機車在待轉區上為警查獲,且於員警要求進行酒測時並告知拒測之效果後仍表示拒絕酒測之意甚明,故原告確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甚明。
(三)綜上所述,原告確有駕駛系爭車輛於上揭時、地拒絕接受酒精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4條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43條、第44條、第67條之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不法。
從而,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本件係原告敗訴之判決,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及證人日費562元,合計862元,依法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而上開訴訟費用300元前已由原告(於起訴時)預為繳納,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法院為裁判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而其立法理由在於為免交通裁決事件之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之勞費,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規定,明定本條。
從而,確定費用額之方法,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
據之,原告應給付被告之訴訟費用額,即為原告應負擔部分扣除原告預納之訴訟費用,係562元(862-300=562),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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