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ILDA,107,停收,1,2018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停收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麗真
受收容人 PHAM DUC HAO(越南籍)
相 對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楊家駿
上列聲請人為受收容人聲請停止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裁定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後,受收容人及得提起收容異議之人,認為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者,得聲請法院停止收容,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3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38條第1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收容人之同居人,育有女兒,聲請人生產後才2月又3天,且有多病,受收容人在三重市居住期間沒有工作,加上同居人向姊姊及家人借債過日近15萬元,如今受收容人又被收容於宜蘭收容所,使聲請人母子之生活更陷入困境,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收容,以利受收容人回來處理之前債務問題及照顧同居人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收容人前於民國107年2月11日經內政部移民署作成強制驅逐出國並為暫予收容之處分,且經本院以107年度續收字第466號裁定續予收容在案,此有內政部移民署處分書2紙、107年度續收字第466號裁定在卷可稽。

而聲請人雖為本件聲請,然查,聲請人自陳為受收容人之同居人,而經本院查詢受收容人表示聲請人與其為同居人關係,此有本院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參,揆諸前揭法文規定,僅限於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提出聲請,本件聲請人未具上開身份,其提出本件聲請,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7第2項、第236條、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