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5號
抗 告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上列當事人聲請解釋憲法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
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之規定,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8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7年9月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行政紀錄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