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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66號
原 告 乙○○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命應於7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300元。
查原告於起訴時,並未據繳納裁判費,是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繳納裁判費。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起訴之聲明。
復依同法第57條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再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惟查:
(一)原告起訴狀內未載明被告交通裁決機關及其代表人、地址(被告機關名稱應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為「甲○○」、地址為「新竹縣○○鎮○○路○段00號」);
又其起訴狀內復無表明起訴之聲明,即起訴聲明(應載為:原處分撤銷),是原告所載之訴有以上起訴程式之欠缺,應行補正。
(二)原告起訴狀未檢附其所載如附表所示之26件「裁決書」,是原告應補行提出到院。
(三)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應併予補正。
(四)綜上,原告應提出裁決書及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應在補正後起訴狀簽名或蓋章)及繕本乙份。
三、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附表:
┌──┬─────────────┬─────────────────┐
│編號│裁決書字號 │違規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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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竹監新四字第51-1CK313852號│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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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竹監新四字第51-CT0000000號│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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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竹監新四字第51-C00000000號│拒絕受查而逃逸(無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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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竹監新四字第51-C00000000號│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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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竹監新四字第51-C00000000號│轉彎未使用方向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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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竹監新四字第51-C00000000號│交岔路口闖紅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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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竹監新四字第51-C00000000號│交岔路口闖紅燈 │
├──┼─────────────┼─────────────────┤
│08 │竹監新四字第51-C00000000號│交岔路口闖紅燈 │
├──┼─────────────┼─────────────────┤
│09 │竹監新四字第51-C00000000號│交岔路口闖紅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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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竹監新四字第51-C00000000號│交岔路口闖紅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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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竹監新四字第51-CY0000000號│超過規定時速20公里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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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竹監新四字第51-C00000000號│二輛以上汽車共同在道路上以危險方式│
│ │ │駕駛(無駕駛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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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竹監新四字第51-A00000000號│於市○○道0段000號前往超速20至40公│
│ │ │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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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竹監新四字第51-1AK756672號│在道路收費停車處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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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竹監新四字第51-1CK333574號│(機車)收費停車處,不依規定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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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竹監新四字第51-1CK333739號│(機車)收費停車處,不依規定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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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竹監新四字第51-1AM341697號│在收費停車處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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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竹監新四字第51-DG0000000號│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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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竹監新四字第51-CS0000000號│機車附載之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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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竹監新四字第51-CS0000000號│交岔路口闖紅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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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竹監新四字第51-DG0000000號│交岔路口闖紅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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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竹監新四字第51-DG0000000號│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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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竹監新四字第51-1AM451726號│在收費處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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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竹監新四字第51-CV0000000號│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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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竹監新四字第51-AM0000000號│禁止停車處停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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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竹監新四字第51-CV0000000號│新莊區重新堤外道9.8K(往樹林)超速逾│
│ │ │20 -40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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