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ILDA,108,簡,17,2019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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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7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法定代理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郭先凡

廖聖文

被 告 陳智煒
上列原告因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

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規定明文可考;

且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訴狀未提出繕本及其附屬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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