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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0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
法定代理人 黃建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2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行政訴訟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參,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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