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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6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
代 表 人 劉爾榮
訴訟代理人 伍芳儀
陳俊瑋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賴誌祥
被 告 許宏毅
許明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等間因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亦規定甚明。
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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