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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63號
原 告 曾鳳珠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梁郭國
訴訟代理人 林佳慧 住宜蘭縣○○鄉○○路0段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13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並應於開庭前聲請閱卷檢視全部卷證,並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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