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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延收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相 對 人 TRAN THI LY(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收容人於民國110年2月2日依法暫予收容,並經本院於110年2月9日以110年度續收字第206號裁定准予續予收容,因其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規定執行,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審酌客觀情狀無法為替代處分,爰依法聲請延長收容等語。
二、按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查本件暫予收容期間至110年2月16日屆滿,續予收容期間至同年4月2日屆滿,經核聲請人係於108年4月1日聲請對相對人延長收容,並未於續予收容期間屆滿5日前提出,於法不合,是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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