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19號
原 告 江英男
被 告 詹孟勳
許湧財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不服法務部○○○○○○○○○○○○○○)民國110年8月4日110年申字第25號申訴決定(下稱系爭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所生之公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前條訴訟,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且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1項、第1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二人將伊移入違規房收容係違法失職,故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然依之首揭法條規定,原告雖對系爭申訴決定不服,依監獄行刑法對宜蘭監獄起訴請求確認管理措施或處分違法(本院另為審理),但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監獄行刑法第112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