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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彭美誠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姿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動物保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應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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