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ILDA,110,簡,1,2021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彭美誠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姿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動物保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原告應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