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ILDA,110,簡,1,2021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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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彭美誠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姿妙
上列當事人間動物保護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0年2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行政科查詢簡答表可按。

是本件原告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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