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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0號
原 告 鄒正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份到院,逾期不補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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