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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03號
原 告 林祺展
上列原告因不服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所為111年9月28日北監宜裁字第43-ZIA13725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惟起訴狀內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5款規定載明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亦即不服被告上開裁決之事實及法律上理由,而有起訴程式之欠缺。
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並應附繕本一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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