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ILDA,111,交,115,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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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15號
原 告 孫守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更正後的起訴狀(含繕本一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一、應提出聲明不服請求撤銷的裁決書(起訴狀證據清單有列,但並未實際附上,可為完整影本),並記載該裁決書正確日期及字號。

二、被告機關名稱應為更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並非宜蘭監理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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