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ILDA,111,交,14,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14號
原 告 陳家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