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ILDA,111,交,26,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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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26號
原 告 吳月珮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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