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ILDA,111,交,59,2022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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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59號
原 告 謝天肆 現因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1年8月1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行政科查詢簡答表可按。

是本件原告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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