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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清貴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6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行政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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