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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字第12號
抗 告 人 莊展智 現於法務部○○○○○○○○○○○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行刑法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3日本院111年度監簡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監獄行刑法第136條準用第114條第1項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500元。
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如欲由監所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向監所申請,勿誤向本院聲請,以免延誤期間,影響權益。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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