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ILDA,111,監簡,27,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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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字第27號
原 告 楊傑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不服法務部矯正署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撤銷假釋之處分不服,經依本法提起復審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復審逾2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為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對於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不服,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而其起訴時係於法務部○○○○○○○○○○○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可按,則依首揭規定,自應向其執行之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行政訴訟庭。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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