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ILDA,111,監簡,4,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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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字第4號
原 告 陳威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因監獄行刑法事件,不服法務部矯正署撤銷假釋處分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執更緝字第138號假釋執行殘刑指揮書,提起行政訴訟。
經核有下列不合程式情形,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補繳簡易程序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欲以宜蘭監獄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以書面向宜蘭監獄提出申請,毋須再向本院遞狀聲請,以免延誤時程,影響權益。

二、原告係不服撤銷假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依法應先就撤銷假釋處分先行復審程序。

故原告應先提出此部分證據(即復審決定書)供本院為程序上審查。

如原告尚未先行復審程序,即提起本件訴訟,為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且無從補正情形,依法應予以駁回。

為免原告補繳裁判費後仍因起訴不合法而遭本院駁回,原告應先釐清之,如尚未提出復審,可具狀撤回本件起訴。

附予敘明。

三、依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裁定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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