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監簡字第6號
原 告 呂忠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一、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間監獄行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簡易程序訴訟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法定程式上之欠缺。
二、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如欲以由宜蘭監獄保管之保管金支付,應逕以書面向宜蘭監獄提出申請,毋須再向本院遞狀聲請,以免延誤時程,影響權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