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李林澤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鈴婷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合併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所為之民國111年8月15日宜監裁字第43-Q02051J79號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及同年9月2日北監宜裁字第43-Q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裁決,併請求返還後者已繳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2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裁判,依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
惟原告僅繳納300元,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額1,700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狀並應記載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