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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4號
原 告 游彥增
法定代理人 游元豪
黃綉莉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姿妙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身心保障者權益保障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法定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行政法庭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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